(2013)安岳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唐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唐XX,男,汉族,农民。被告陈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早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