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浉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市军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连英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611号原告信阳市军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功,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朱连英(曾用名朱明星),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生。原告信阳市军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连英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赵伟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连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信阳市军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曾经多次在原告经营的军民宾馆租房并住宿,但是被告却未能及时支付租赁费,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出具的《欠条》1份,其不但认可拖欠原告住宿费27000元未付,而且还许诺了还款时间,虽然原告曾经多次向被告催要,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不讲诚信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房租费2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被告朱连英未出庭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连英承租原告经营宾馆的房间,2012年3月31日,经双方结算并由被告朱连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军民宾馆房租费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2012年4月20号还壹万元,端午节还壹万元,余下八月十五日还清,合同于2012年3月31日终止。另外住宿款2421元未结账有账单为凭。朱明星,2012年3月31号”。另查明,被告朱连英向原告出具欠条中“另外住宿款2421元未结账有账单为凭”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赵伟功添加。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房租费2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租赁费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欠条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照欠条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租赁费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连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信阳市军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共计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朱连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京安代理审判员 高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