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商初字第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与美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美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园商初字第0386号原告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双马街72号。法定代表人查焰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玉,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爱民。被告美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投工业坊1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永发。原告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而捷公司)诉被告美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3年7月15日、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而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国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快而捷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关系。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物流服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款项,至今已经累计欠原告运输款6165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共计61650元,利息9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9月起暂计算3个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故将其第1项诉请明确为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共计61650元。被告美德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快而捷公司(乙方,承运人)与被告美德公司(甲方,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苏州至甲方指定地点货物运输业务。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乙方协助收货人当场点清,并要求收货人将确认结果签于《货物托运单》内签收栏。签字确认后,该托运单务必带回给发货人,以作为运费结算的凭证。每月结算一次,甲方签收发票后九十天内付款,乙方需要开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运输发票。本协议暂定一年,自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5日止。上述运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订运输合同,双方仍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开具了11张发票,发票总金额为61650元,其中2011年12月5日的发票金额为19620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出票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962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该转账支票支付的运费就是开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发票项下的运费,但因被告银行存款不足,被银行拒付,原告最终未能收到该笔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货物运输协议、送货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转账支票、敬告客户书、邮寄凭证及其查询记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快而捷公司与被告美德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发票、转账支票、送货凭证、邮寄凭证及其快递查询详单以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原告已按约为被告提供了运费为61650元的运输服务,被告美德公司亦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然被告至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运输费用人民币6165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明确表示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为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美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美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人民币61650元。如果被告美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2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2082元,由被告美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王贤成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荣刚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