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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亚辉与孙国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辉,孙国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刘亚辉,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娥。被告孙国印,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亚辉与被告孙国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由审判员任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辉及其委托代理张永娥、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宅基地发生矛盾,2012年5月15日晚,被告带人闯入原告家中,对原告大打出手,致原告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被告进行了处罚。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原告住院花费了大量药费,请求被告给付各项损失共计222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因宅基发生矛盾,双方打架是因原告在被告家宅基上建房引起的,并非是被告带人到原告家找茬导致打架。被告的妻子在此次纠纷中也被原告打伤,原告也未赔偿被告,不同意赔偿被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晚,被告孙国印因庄基使用权与原告刘亚辉产生矛盾,后双方发生打架,孙国印将刘亚辉打伤,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到定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9日,花去医疗费(住院费8643.98元+门诊费1004.9元)9648.88元。参照河北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误工费为1077元,护理费1077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鉴定费6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3852.88元。另外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定州市公安局留早派出所作出的定州公(留早)决字(2013)第0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州市人民医院住院费票、门诊费票、原告的住院病历、定州市司法鉴定医学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证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孙国印将原告刘亚辉打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因原告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由于原告的伤情属轻微伤,对于其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国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亚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852.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元,由被告孙国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