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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华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921号原告:杨华,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增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56号2号楼2103室。负责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艳艳,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人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与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于2013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吴 娜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