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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3

案件名称

XXX与张和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张和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XXX。被告张和庆。原告XXX与被告张和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