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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治英、刘淑莲与被执行人谭立新、郭艳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治英,刘淑莲,谭立新,郭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秦治英,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淑莲,女,1957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谭立新,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郭艳梅,女,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秦治英、刘淑莲与被执行人谭立新、郭艳梅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将执行款8000.0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并申请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