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涂梦梦与杨得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梦梦,杨得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涂梦梦。被告杨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梦梦与被告杨得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梦梦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滢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