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先胜与孙龙、合肥市华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胜,孙龙,合肥市华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27号原告:陈先胜,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孙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市华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束学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胜诉被告孙龙、合肥市华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文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