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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市中法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与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陵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宝鸡市金陵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金陵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诉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陵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于2004年10月2日将判决债权转让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5年2月5日将该债权转让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8年1月5日债权再次将该债务转让给CFS金融事务(香港)有限公司,CFS金融事务(香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又将该债权转让至陕西泾阳鼎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主体变更申请,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审查以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其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经合议庭评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2003)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77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为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由被执行人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宝鸡市金陵饭店有限公司向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03)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7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春审判员  王忠军审判员  胡耀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