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立敏与被申请人冯秀荣、一审被告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立敏,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秀荣,女,1950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张海,男,1960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李立敏因与被申请人冯秀荣、一审被告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二终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立敏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一)从2008年4月4日张海与冯秀荣发生交通事故到冯秀荣将���案起诉到法院,张海从未收到唐山交警九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冯秀荣提供的证据当中也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回执。可以说2008-9-019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张海来讲是不生效的。但一审法院直接以此为法律依据,判决张海和李立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剥夺了二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向上级交管机关申请复核的权利。一审法院以未签收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责任依据,判决二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缺乏合理性。(二)冯秀荣伤后在丰润区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手术植入内固定物,住院总共13天,且出院记录中记载“患者精神好,伤髋活动好,右下肢活动好,”住院只花费了9309元。可以看出冯秀荣当时受伤时只是普通的骨折,伤情并不严重。历经1年9个月后冯秀荣取出右股骨的内固定物后,被诊断为右股骨头缺血���坏死,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申请人认为冯秀荣受伤是自行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的,即使是摔伤,力量也是很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两年时间里,冯秀荣出现右股骨头坏死,不排除冯秀荣有其它损害行为或自身髋骨骨质特殊导致的病理性改变。一审法院在没有弄清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判令张海与李立敏赔偿冯秀荣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高达250532.18元,二审法院却维持原判,显然对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二、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法医鉴定报告中提到的“参照本地标准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约需6万元,”只是法医鉴定部门出具的建议医疗费用,而冯秀荣自2O10年1月取出右股骨的内固定物后,并没有实施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该笔医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判决张海和李立敏赔偿置换手术费用6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是错误的。(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债务。也可以理解为该债务的产生使夫妻双方实际分享到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张海与李立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海的对外侵权之债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该债务的产生既非夫妻双方的合意,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另一方申请人李立敏从债务中没有分享到任何利益。另外张海所骑的自行车作为纯粹的代步工具,不是能够为家庭带来收入的营运车辆。与夫妻共同利益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申请人李立敏认为张海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完全系满足个人需要的单���行为,即使是产生侵权之债,也是个人债务,即使是赔偿也应由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但一审法院仅仅困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李立敏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显然对李立敏不公平。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1.冯秀荣起诉张海、李立敏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是否向张海送达该事故认定书的举证责任应由张海承担。原审以该事故认定书作为依据并无不妥。2.申请再审人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冯秀荣的股骨头坏死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因此原审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冯秀荣伤残的事实并无不当。3.原审判令张海、李立敏支付6万元的置换股骨头手术费用符合法律规定。4.原审判令李立敏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李立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立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