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刑一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柯桂金、黄江等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柯桂金;黄江;王正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刑一终字第12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桂金。2005年3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翁孝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江。因本案于201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晓辉。辩护人傅宏文。原审被告人王正虎。因本案于2012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桂金、黄江、王正虎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台椒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柯桂金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黄江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正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柯桂金、黄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桂金及其辩护人翁孝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江及其辩护人王晓辉、原审被告人王正虎及其辩护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 锋审 判 员 姚芝芝审判员陈文敏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马 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