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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杨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成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