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杨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成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