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华阴市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掌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华阴市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掌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号航天大厦****号。注册号610104200006991。负责人樊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铮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阴市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孔雀宾馆。注册号610582100000931。法定代表人郑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掌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常青一路30号高红小区**幢*单元***室。注册号610132100023229。法定代表人卫武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亚玲,女,该公司行政主管。原告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物业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华阴市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发公司)、西安掌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物业西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山,被告闽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庆全,被告掌案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亚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物业西安分公司诉称,2012年4月20日,经第二被告介绍其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第二被告设计华阴市盛世名门二期工程项目主体12-18施工图,设计费用1168224元。合同签订后第一被告交由第二被告转交给原告5万元定金。2012年7月原告将设计好的施工图交由第二被告转交给了第一被告,并交由图审中心审查通过后,第一被告已使用了该设计施工图。但第一被告却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欠设计费316944.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闽发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第二被告均签订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合同生效,其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定金,故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并未生效;且依据合同约定其亦未向原告出具过设计任务委托书,故双方之间的合同亦未实际履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掌案公司辩称,其与第一被告签订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因其没有相关设计资质,故将该设计业务介绍给了原告,并将第一被告支付的5万元定金转交给了原告,亦将原告设计的图纸转交给了第二被告,其仅为中间人,故设计费的支付义务应由第一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掌案公司签订《华阴市【盛世名门】住宅小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承揽华阴市【盛世名门】住宅小区二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需的全部工作,掌案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费用的回收以及因本项目而发生的一切业务、经济活动等。2012年4月20日,被告华阴闽发公司(发包人)分别与原告、被告掌案公司(设计人)签订合同条款内容完全相同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各一份,双方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华阴市【盛世名门】住宅小区二期工程设计进行如下约定:设计项目为【盛世名门】二期,层数为12-18层,建筑面积为97352平方米,单价12元/㎡;估算设计费为1168224元(若有套图,套图部分单价按30%计取);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三日内向设计人提交设计任务委托书、红线图、规划许可文件、详细地址勘察报告各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合同同时对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闽发公司向掌案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2012年7月26日,掌案公司将涉案工程的24#、26#、27#楼专业施工图各8份交付给闽发公司,双方在《华阴盛世名门资料移交清单》上均签名盖章。庭审中原告与掌案公司均称以上交付给闽发公司的施工图系原告所设计,闽发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辩称交付的施工图系掌案公司而非原告所设计。2012年8月18日,闽发公司与中联西北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联西北院)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约定闽发公司委托中联西北院承担位于华阴市盛世名门住宅小区24、26、27#楼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同中同时载明施工图设计单位为原告。庭审中,中联西北院到庭作证称,2012年闽发公司与掌案公司共同来其设计院洽商由中联西北院审查华阴盛世名门住宅小区24、26、27号楼项目施工图事宜,2012年7月17日将原告所设计的相关施工图交于设计院,2012年8月18日中联西北院与闽发公司补签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另,经原告申请,法院于中联西北院调取的涉案施工图上均加盖了原告公司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显示24、26、27号楼的总建筑面积分别为15924.6㎡、9355.6㎡、9355.6㎡,其中26和27号楼的施工图系套图。另查,2013年5月28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掌案公司与闽发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掌案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所签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掌案公司向闽发公司提供了深圳物业西安分公司设计的8套设计图纸,闽发公司接受了该设计图纸并与中联西北院签订了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阴盛世名门资料移交清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民事判决书》、《华阴市【盛世名门】住宅小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协议》、施工图、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告是否按照与被告闽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并交付华阴市【盛世名门】住宅小区二期24、26、27号楼的施工图的义务。闽发公司分别与原告、掌案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后,虽然向掌案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华阴盛世名门资料移交清单》上亦显示掌案公司将涉案施工图交付给闽发公司,但原告与掌案公司均认可掌案公司将5万元定金转交给了原告,掌案公司交付给闽发公司的施工图亦为原告所设计;闽发公司与中联西北院签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中载明设计单位为原告;(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掌案公司向闽发公司提供的系原告设计的施工图;中联西北院向法庭陈述交于其设计院审查的设计图为原告所设计;法院从中联西北院调取的施工图上加盖亦为原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综上,被告闽发公司虽辩称掌案公司交付的施工图系掌案公司而非原告所设计,但以上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可证明原告依《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并向闽发公司交付了涉案施工图,原告和闽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实际已生效并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设计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按照设计图建筑面积计算,单价12元/㎡,套图部分单价按30%计取。涉案的24、26、27号楼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5924.6㎡、9355.6㎡、9355.6㎡,其中26和27号楼的施工图系套图,故设计费应为337042.56元(24号楼15924.6㎡×12元/㎡+26号楼9355.6㎡×12元/㎡+27号楼9355.6㎡×12元/㎡×30%),因被告闽发公司已支付了5万元定金,故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287042.56元(337042.56元-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阴市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设计费287042.56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554元,被告华阴市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