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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宗继生与陈马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继生,陈马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404号原告宗继生。委托代理人马广忠。被告陈马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责人:丁远祥。原告宗继生与被告陈马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收到原告诉状,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宗继生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宗继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继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宗继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