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遵化市涛生铁选厂、代春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遵化市涛生铁选厂,代春荣,代锦涛,杨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树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国帅,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邓小丰,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遵化市涛生铁选厂。负责人王东生,该厂厂长。被告代春荣,农民。被告代锦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景臣,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涛生铁选厂、被告代春荣、被告代锦涛、被告杨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以被告遵化市涛生铁选厂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0元,减半收取11410元,由原告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