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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君华与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华,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706号原告郑君华。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静。原告郑君华诉被告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亚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郑静系徐州市祥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业务员,原告郑君华手中由被告郑静所书写的欠条上亦有徐州市祥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负责人陈凯的签字,现陈凯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君华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