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谈德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谈德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130号罪犯谈德启,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青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0年十一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00五年四月减二年。二00七年十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二0一一年四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实际执行刑期十六年七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谈德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谈德启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收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