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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非审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颜军陵房屋裁决非诉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颜军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非审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群,主任。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颜军陵,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颜军陵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了房拆裁字(2013)2号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了房拆裁字(2013)2号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房拆裁字(2013)2号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 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