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鱼良,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0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潞城市鑫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75397.56元(含申请执行费74902.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胜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