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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勇、张士亮因与被申请人张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勇,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固始县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士亮,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固始县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义明,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固始县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陈勇、张士亮因与被申请人张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1130号、本院(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勇、张士亮申请再审称,1、原两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改判申请人不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张义明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陈勇、张士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勇、张士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