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良,马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74号原告:宋贵良,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南关社区三队。身份证号码:372930195402054470。被告:马少杰,男,52岁,汉族,原住东明县城关派出所院内,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贵良与被告马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贵良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少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贵良撤回对被告马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保林审判员  崔付权陪审员  纪 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