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良,马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74号原告:宋贵良,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南关社区三队。身份证号码:372930195402054470。被告:马少杰,男,52岁,汉族,原住东明县城关派出所院内,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贵良与被告马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贵良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少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贵良撤回对被告马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保林审判员 崔付权陪审员 纪 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