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辛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振东、王凯丽与崔庆彬、邓勇花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东,王凯丽,崔庆彬,邓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辛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申请执行人:王凯丽被执行人:崔庆彬被执行人:邓勇花本院依据(2013)辛民出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讲崔庆彬名下的座落在市北区束鹿大街XXXX小区XXXX的房屋过户到李振东、王凯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硕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