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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辛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振东、王凯丽与崔庆彬、邓勇花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东,王凯丽,崔庆彬,邓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辛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申请执行人:王凯丽被执行人:崔庆彬被执行人:邓勇花本院依据(2013)辛民出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讲崔庆彬名下的座落在市北区束鹿大街XXXX小区XXXX的房屋过户到李振东、王凯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硕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