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伟建。委托代理人:陆彬彬。被告:李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