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学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赵学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58号原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学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剩余75.5元退回原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