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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邓友春、黄发华与赵永、毛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友春,黄发华,赵永,毛朝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邓友春,男,汉族,教师。原告黄发华,女,汉族,教师。被告赵永,男,汉族。被告毛朝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友春、黄发华与被告赵永、毛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友春、黄发华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毛朝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友春、黄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友春、黄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邓友春、黄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