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温敏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温敏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地址:广东省德庆县。负责人张振华,该支行行长。被告温敏倩,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温敏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