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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顺庆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王秋生、李磊、冉晓琴、徐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王秋生,李磊,冉晓琴,徐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顺庆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执行人王秋生。被执行人李磊。被执行人冉晓琴。被执行人徐小琴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顺庆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秋生、李磊、冉晓琴、徐小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秋生银行存款10420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