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水县靛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05号 原告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4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4600-9。 法定代表人廖建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小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本县靛水街道靛水社区一组。组织机构代码00915389-8。 法定代表人冉启怀,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应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3元(已由原告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881.5元),减半收取3881.5元,由原告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