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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与林绳业、郑俊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林绳业,郑俊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继跃。委托代理人储冬升。被告林绳业。被告郑俊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绳业、郑俊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贸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书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