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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学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文,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暂住本市迎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文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学文在本市迎泽区郝家沟街阳光网吧内上网,趁被害人李某2睡着之际,窃取李某2放在座位上的手包后逃离,包内有人民币814元,手机一部,银行卡(有密码)、身份证等物。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14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材料及讯问笔录,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1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款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退赔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文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效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永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