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霍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海斌,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某,女。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