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善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善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保字第82号申请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号汇金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董善明。申请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善明因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董善明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丽景小区××幢××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13-0××7)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董善明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丽景小区××幢××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13-0××7),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