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838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乙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诉称,我和田某乙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并恋爱,2008年正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8年2月20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田某丙,2009年9月1日出生,次女田某丁,2011年8月19日出生,现均随我生活。婚后我发现我们性格、兴趣均不合,田某乙长期外出打工,没钱时向家里要钱,对家庭及孩子不尽义务,孩��出生都不回家探望,2010年7月份,田某乙外出打工后电话就无法打通,未与家里联系,现分居已两年多,请求判决我们离婚,两个孩子均由我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9.6万元,财产均归我所有。被告田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在广东东莞打工时认识并恋爱,2008年正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8年2月20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田某丙,2009年9月1日出生,次女田某丁,2011年8月19日出生,现均随田某甲生活。在共同生活中,田某乙仍然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对家庭及孩子照顾很少,致使夫妻感情淡漠。2010年7月田某乙外出打工后,与田某甲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田某甲遂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田某甲的陈述,结婚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田畔村委会出��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确认。本院认为:田某甲与田某乙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田某乙不珍惜夫妻感情,不照顾家庭及孩子,长年在外打工,对家庭及子女不尽义务,现其夫妻分居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田某甲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孩子抚养,田某乙现下落不明,对孩子不能尽到抚养义务,故孩子应由田某甲抚养,抚养费暂由其自负;因田某乙下落不明,其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核实,故对于田某甲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分割不予处理,由田某甲保管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二、长女田某丙、次女田某丁由原告田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田某甲自负。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常喜娥审判员 马玉琼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琇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