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佳玛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魏贵生、杨惠、杨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佳玛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魏贵生,杨惠,杨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东关。法定代表人宋福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贵生,该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佳玛驰路2号。委托代理人陈秋林,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佳玛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贵生,该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佳玛驰路1号。被告魏贵生,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杨惠,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告杨璐,女,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贵生(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佳玛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魏贵生、杨惠、杨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佳玛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魏贵生、杨惠、杨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佳玛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魏贵生、杨惠、杨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由被告南京佳玛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 飞代理审判员 李XX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