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连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219号原告连某。被告候某。原告连某与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连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涛审判员 陈绍先审判员 王智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