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芝与韩英、曹建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芝,韩英,曹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944-1号申请执行人李芝。被执行人韩英。被执行人曹建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英、曹建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英、曹建法履行执行款人民币9249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649.00元,合计人民币936549.00元,但被执行人韩英、曹建法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曹建法所有的牌照为浙A号别克轿车一辆。2015年7月17日买受人杭州艾参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号330184000292005)以人民币63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牌照为浙A号别克轿车的查封。二、牌照为浙A号别克轿车归买受人杭州艾参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号330184000292005)所有。三、买受人杭州艾参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号:330184000292005)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戚陈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