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董某、胡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胡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5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胡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于同年6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而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董某、胡某夫妻二人在永嘉县江北街道瓯北二小后面的出租房内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所收的“六合彩”投注单报给上家汪克东、陈爱华(均另案处理),进而从中牟利。至2013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被告人董某、胡某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达51000余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胡某均辩解胡某仅帮忙算账,没有参与接受投注,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人董某因向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输钱,遂起意接受他人投注牟利。当年六七月间,被告人董某在其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瓯北二小后面的暂住处内设立香港“六合彩”投注点,接受他人投注后上报给他人,从中赚取返水牟利。被告人胡某(系董某的丈夫)帮忙结算、记账等。2013年2月16日晚,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正在接受他人投注的被告人董某、胡某,现场还查获香港“六合彩”账单25张。经核算,该25张账单记录的香港“六合彩”投注额累计达51000余元。被告人董某、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供认由于自己投注香港“六合彩”输了几千元钱,所以去年六七月有几个老人叫自己帮忙报一下投注,自己就答应了。自己接受的投注上报给一妇女,她给自己10%返水,自己给下家5%返水。由于自己老是算错账,所以让丈夫胡某帮忙算账,他没有参与收单。被抓当天有25张账单被查获,有些金额比较小的投注单已经撕掉了。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供认自己和妻子董某租住在永嘉县瓯北罗浮二小后面一间小屋,平时卖些日用品。妻子从去年农历正月开始投注香港“六合彩”,输了几千元,所以今年农历三月有一个老年妇女过来收单,自己夫妻二人就开始接收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了,上家给8%返水,给下家5%返水。妻子记录时,自己在边上报数字,帮忙一起结算,她对账经常会错,自己帮忙算账后就好多了。以前有许多期账单算好后都撕掉了,有20多张总账没撕,查获时已被提取。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账单,综合证明2013年2月16日晚9时许查获被告人董某、胡某暂住处时的情况,查获的25张香港“六合彩”账单,经核算,金额达51000余元。4、抓获经过和人口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和身份情况。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胡某非法经营香港“六合彩”,金额达51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胡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结合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对胡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胡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彩和人民陪审员  徐同显人民陪审员  徐贤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翁金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