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吴法行非诉审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260号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康瑞,罗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湛吴法行非诉审字第260号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志雄,局长。被申请人王康瑞,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振文镇。被申请人罗诗丽,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振文镇。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3)第0708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生效,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3)第0708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土福审判员 :麦郁龄审判员 :陈亚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 冼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