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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韩某某,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陈某某,女,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小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