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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空港城开发区管委会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3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业。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底自由恋爱相识,2012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9日婚生一子王某绅。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尤其在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日渐加深。2012年12月底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5月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很好。被告为人积极、热情、乐观,努力承担着对家庭和孩子的责任。从恋爱到结婚生子,被告努力给原告和孩子以呵护和爱护,虽然在婚后也有过家庭争吵,但被告为了家庭和睦放低姿态、处处让步。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因为被告想通过创业让妻子生活的更好,原定5月16日与他人签署合同需要缴纳租金,跟原告提出归还本人借给原告父亲的30余万元,这些钱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可原告拒绝偿还并多加指责,双方冲动故产生争吵。被告认为家庭内部有矛盾不可怕,双方也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只是家庭琐事,通过双方的磨合、相互理解和宽容,是能够解决矛盾的。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并有七个月大的孩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夫妻之间的矛盾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被告希望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孩子。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底自由恋爱相识,2012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9日婚生一子王某绅。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若能够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原则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嘉琦代理审判员  李 蕊代理审判员  孟 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