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亚梅与黎兆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24。被告: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11。原告陈某诉被告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伟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二子一女,长子黎富员,1981年出生,次子黎富叶,1991年出生,女儿黎某乙,1984年出生。双方虽成家,生儿育女,但由于彼此性格不合,志趣不同,话不投机,常因小事争吵,予盾日多,夫妻感情破裂。从2005年以来一直分居,至今已分居7年之久,互不来往,互不通话,互不尽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儿女均已超过18周岁,已独立生活,已无抚养义务。没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分亨或分担。为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黎富员;1984年生育女儿黎某乙;1991年,次子黎富叶出生。2013年6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及要求判决如前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2.证明;3.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结婚证明;4.居民户口簿,以及庭审笔录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早在1981就登记结婚。婚后还生育了三名子女,且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经超过三十二年,双方均应珍惜这段时间长久及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虽然在长时间的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可能会无可避免地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加强沟通,化解争吵,解决矛盾,而不是轻易地提出离婚。原告应珍惜与被告建立起的家庭,被告应多关心照顾原告,双方应多进行沟通、多进行交流、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全力维护家庭的完整。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萧伟权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