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3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琪,蒋文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359号2申请执行人程琪,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原依凤乡青龙村*组。被执行人蒋文术(现名蒋文赢),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七塘镇盐店村*组*号。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棋与被执行人蒋文术(现名蒋文赢)欠货款纠纷一案,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璧民执字第245号执行裁定书,已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扣划至璧山县人民法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字第3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铭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贵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