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某,男。申请人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某所有的陕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某所有的陕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晓燕审 判 员 杜联迎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