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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管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恒立地产有限公司与姚浩轩公共管理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恒立地产有限公司,姚浩选,楚燕娣,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凤鸣灌溉处,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管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宗锁,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斐,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浩选,男,生于1972年11月6日,汉族,下岗职工,住岐山县凤鸣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燕娣,女,生于1976年2月26日,汉族,下岗工人,住岐山县凤鸣镇。原审被告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凤鸣灌溉处。住所地:岐山县城西关。负责人尚宏祥,系该处主任。原审被告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北门。法定代表人陈汶让,任局长。陕西恒立地产有限公司与姚浩选、楚燕娣、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凤鸣灌溉处、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76号民事裁定,以应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岐山县凤鸣镇,故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