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曾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曾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