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施利强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祥,林某棠,施利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祥,男,1966年6月出生,系被害人陈某贞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棠,女,1967年7月出生,系被害人陈某贞的母亲。诉讼代理人陆庆一,系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施利强,男,1990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利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祥、林某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舒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陆庆一,被告人施利强及辩护人邓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祥、林某棠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人施利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祥、林某棠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祥、林某棠撤回对被告人施利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周 迪代理审判员 陈水明人民陪审员 阮亦心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