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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2013)府民初字第01306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袁某某。被告���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袁某某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泽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