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吴振雄与徐加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雄,徐加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34号原告:吴振雄。被告:徐加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雄与被告徐加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振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海代理审判员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李敏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书乐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