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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斌与清原满族自治县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清原满族自治县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陈斌,男,个体工商户,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纯东,系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河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抚民街。法定代表人:李权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利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思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